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电话:0421—5095567或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二)通过信件或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二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对象包括: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或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的实施者;
(二)上述行为的组织者、实际控制人;
(三)上述行为的“保护伞”。
第三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对举报人酌情给予2000元~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举报线索应为发生在本市区域且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案件线索。同一线索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按一案奖励。新闻媒体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或举报的,符合本奖励规定。
第五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受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条 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