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1.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答: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偏向其中一方。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72.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院对于离婚请求的审理,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5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