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示例:公司派小明到西北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租赁房屋受损,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小明可以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吗?
答: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42.定金还是订金?
答:定金具有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一定要事先约定好到底是哪一种类型。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即便当事人出具的是“订金”收条,只要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
当事人仍可主张定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