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答:如果损害被监护人的健康,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
《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一类义务来源于双方特定的身份关系,该义务不因父母失去监护资格而被免除。
8.自然人可以被法院宣告死亡吗?
答: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生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小明与小红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